(2017)豫1724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振阳与朱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阳,朱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胡振阳,曾用名胡振样,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朱辉友,男,汉族,1962年2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胡振阳(曾用名胡振洋)申请执行朱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