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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吴俊勇与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勇,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618号原告:吴俊勇,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蒋军,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俊勇与被执行人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三军审判员  刘 明审判员  罗远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成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