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吴俊勇与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勇,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618号原告:吴俊勇,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蒋军,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现住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俊勇与被执行人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三军审判员 刘 明审判员 罗远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成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