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祥林与任学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祥林,任学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68号申请执行人吴祥林,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锦界镇。被执行人任学惠,男,1976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市锦界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78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学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责令一、被执行人任学惠偿还申请人欠款本金4.825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保全费520元及申请执行费640元。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