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曹燕峰与张石磊、曹慧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燕峰,张石磊,曹慧慧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897号原告曹燕峰,男,汉族,1980年9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石磊,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曹慧慧(曾用名曹慧萍),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曹燕峰与被告张石磊、曹慧慧(曾用名曹慧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燕峰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曹燕峰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曹燕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