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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曹燕峰与张石磊、曹慧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燕峰,张石磊,曹慧慧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897号原告曹燕峰,男,汉族,1980年9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石磊,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曹慧慧(曾用名曹慧萍),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曹燕峰与被告张石磊、曹慧慧(曾用名曹慧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燕峰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曹燕峰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曹燕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