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德志、范秋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德志,范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博爱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68051989-2。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杰,该公司职员。法定代表人朱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德志,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范秋峰,男,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德志、范秋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天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陈德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元。范秋峰对陈德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已由常州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陈德志、范秋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德志、范秋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上述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陈德志、范秋峰负债较多,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法院关联案件),且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件未有效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陈德志、范秋峰的银行存款。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溧阳市车管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陈德志、范秋峰有车辆登记信息。四、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陈德志、范秋峰的房产登记信息。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传唤不到庭,本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8月21日,承办人通知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杰到本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杰,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杰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文标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