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云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险峰,李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刑初653号自诉人黄险峰,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人李云志,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自诉人黄险峰以被告人李云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书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自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险峰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静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