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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云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险峰,李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刑初653号自诉人黄险峰,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人李云志,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自诉人黄险峰以被告人李云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书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自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险峰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静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