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1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单召风、毛良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召风,毛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单召风,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毛良荣,男,1968年1月23号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召风与被执行人毛良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工商管理机构无股权投资,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260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分文未履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50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文君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