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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钟大书与张成斌古路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大书,张成斌,古路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819号原告:钟大书,男,1951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张成斌,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古路村民委员会,住巫溪县古路镇古路村。法定代表人:钟朝辉,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钟大书与被告张成斌、古路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钟大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大书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方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向得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