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钟大书与张成斌古路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大书,张成斌,古路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819号原告:钟大书,男,1951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张成斌,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古路村民委员会,住巫溪县古路镇古路村。法定代表人:钟朝辉,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钟大书与被告张成斌、古路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钟大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大书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方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向得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