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0222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丽萍,袁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0222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新风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66479657-4。法定代表人袁秀峰,懂事长。被执行人:程丽萍,女,1970年1月23日生,住江西省浮梁县。被执行人:袁小平,男,1975年3月5日生,住江西省浮梁县。本院在执行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丽萍、袁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程丽萍、袁小平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程丽萍房屋拍卖流拍,被执行人程丽萍、袁小平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长征审判员 胡永明审判员 韩祖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永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