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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5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庞丽娟、农承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庞丽娟,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农承查,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丽娟与被执行人农承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425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农承查应偿还申请人庞丽娟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86元,执行费81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表示在2017年8月底前发工资后再筹够一万元整现支付给申请人,此后每个月底前偿还你最少3000元,多还不限,直至还清欠款为止。申请执行人已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425执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大虎审判员  廖必健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