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娄衣虹、冯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娄衣虹,冯明珠,朱克顺,林礼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33号原告: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柏叶西路59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862771299。法定代表人:王三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东,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衣虹,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冯明珠,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朱克顺,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林礼会,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娄衣虹、冯明珠、朱克顺、林礼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71元,减半收取计9335.50元,由原告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珍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