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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娄衣虹、冯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娄衣虹,冯明珠,朱克顺,林礼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33号原告: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柏叶西路599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862771299。法定代表人:王三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东,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衣虹,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冯明珠,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朱克顺,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林礼会,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娄衣虹、冯明珠、朱克顺、林礼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71元,减半收取计9335.50元,由原告台州宝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珍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