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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禹含与通溪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郭禹含,女,2005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通溪村村民委员会,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尚源,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郭禹含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通溪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02民初8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通溪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31日人民币7300.00元汇至本院账户,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将上述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郭禹含,故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457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