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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赖兆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14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小陶庭。被执行人:赖兆民,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黎娜与赖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赖兆民承担。因赖兆民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小陶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赖兆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赖兆民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黎娜申请强制执行赖兆民民间借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筱芮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