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停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立红,赵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梁立红,男,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化庄乡港北村委刘寨一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207212138。被执行人赵停海,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化庄乡港北村委刘寨一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10412213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立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停海人格权一案中,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梁立红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9执32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赵停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长征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栋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