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民初1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恒敬与桐梓县水坝塘杨家槽煤矿、段民健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恒敬,桐梓县水坝塘杨家槽煤矿,段民健,邓世友,刘文政,尹国卿,姚凤云,陈志强,黄江永,刘宏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初161号之三原告:黄恒敬,男,194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住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梓县水坝塘杨家槽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水坝塘镇金竹村。法定代表人:邓世友,系该煤矿合伙事务执行人。被告:段民健,男,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邓世友,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被告:刘文政,男,194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被告:尹国卿,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乌当区。被告:姚凤云,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龙,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强,男,194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乌当区。被告:黄江永,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邵东县。被告:刘宏,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云岩区。黄江永、刘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身份信息同上。原告黄恒敬诉被告桐梓县水坝塘杨家槽煤矿、段民健、邓世友、刘文政、尹国卿、陈志强、黄江永、刘宏、姚凤云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恒敬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投资款20万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年8月25日,原告黄恒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恒敬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恒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恒敬承担;原告黄恒敬已缴纳诉讼费61325元,多缴纳的591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马天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