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香梅、唐新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香梅,唐新成,叶振华,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蔡香梅,女,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唐新成,男,汉族,1967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叶振华,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执行人:江西省南城县卓冠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河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7429402-1。法定代表人:唐新成,该公司董事长。蔡香梅申请唐新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1民初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蔡香梅于2017-6-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香梅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献忠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厚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