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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邢江山与新疆水清木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江山,新疆水清木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248号原告:邢江山,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水清木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大厦A0-26楼。法定代表人:邓国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邢江山与被告新疆水清木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邢江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江山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江山撤诉。案件受理费9387.43元(原告邢江山已预交),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江山负担。剩余款项9362.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邢江山。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亚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