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541号申请执行人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张正文,局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孔路3-2号法定代表人徐玉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宝翔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海人社察罚字[2015]第4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依该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其负担的法律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房产均被其他案件多次轮候查封,未发现被���行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现案件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3541号案件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竹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