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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苗景灿与国网河南偃师市���电公司、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景灿,国网河南偃师市供电公司,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人民政府,洛阳市丽泰怡海狸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11民初1464号原告苗景灿,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苏乃义,男,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国网河南偃师市供电公司,地址偃师市城关镇华夏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积会,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铭轩,郭祥,男,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人民政府,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负责人丁延峰,男,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许庚,男,该镇副镇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亮,男,该镇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丽泰怡海狸养殖有限公司,地址李村镇酒流沟。法定代表人李少卿,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学峰,男,畅陶杰,女,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苗景灿诉被告国网河南偃师市供电公司、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人民政府、洛阳市丽泰怡海狸养殖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6月8日有姬志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朵朵、人民陪审员卢小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和损失共计人民币598855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位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6年6月10日,苗六明到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酒流沟水库钓鱼,当步行至该水库边时,鱼竿不慎触碰到水库旁边道路上的高压线,导致苗六明触电身亡。苗被高压电击死亡后,给全家带来无法弥补的巨大灾难。原告认为,被告国网偃师市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对苗六明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人民政府和洛阳市丽泰怡海狸养殖有限公司作为水库的管理者和经营使用者对苗触电身亡也负有过错;所以,三被告依法应对苗的死亡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此事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国网河南偃师市供电公司仅支付3万元丧葬费用之后,对其他损失拒不赔偿。无奈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公正裁判。被告国网河南偃师市供电公司辩称:本案各被告之间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本案系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偶然结合互相发生媒介作用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分别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构成竞合的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的致人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二、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本案中,死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水库禁止垂钓却不顾警告。电线杆和地面远超过法规规定的五米安全距离,且电线杆和电线作为不动产明显存在的。死者明知存在一定危险,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鱼竿延伸行走时不恢复原状,碰到高压线,自身过错重大,对其死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三、本案涉事水库管理者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本��中,死者死亡原因为电击合并溺水死亡,可见电击并非唯一致死原因。而且死者是在第二天才被人发现,能够证明水库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四、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本案答辩人架设高压电线在先,事故发生在后。高压电线杆上明确警示高压危险、禁止垂钓,水库堤坝上也明确载明严禁下水游泳、戏水、垂钓、划船。答辩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警示义务。死者死亡原因系溺水死亡,答辩人并非涉案水库的管理人,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五、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本着人文关怀和息诉止争的精神,在洛阳伊滨区××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见证下,积极与原告进行调解,并向原告支付现金3万元。另查明,原告再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界定各方责任及责���大小,维护毫无过错答辩人的基本合法权益。被告李村镇人民政府辩称:一、答辩人李村镇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所涉事水库酒流沟的所有权人不是答辩人,答辩人对该水库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管理的任何权利职能。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对水库所涉侵权事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被答辩人家属死亡原因是高压电触电死亡,死亡原因与答辩人项下权力职能无任何事实及法律联络点。另被答辩人是在禁止钓鱼区域内偷钓触电引发事故,死者对其死亡有重大过错。因此,答辩人不应对本案死者及家属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三、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死亡赔偿金额及计算标准错误。死者户口是农业户口不适用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2、精神抚慰金额无法律依据。3、交通及其它损失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被告洛阳市丽泰怡海狸养殖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水库并非由被告经营管理,养殖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案由应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应由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3、原告诉求赔偿数额过高,且计算依据错误。4、本次触电事故的发生,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受害人应承担大部分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0日,苗六明到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酒流沟水库钓鱼,当步行至该水库边时,鱼竿不慎触碰到水库旁边道路上的高压线,导致苗六明触电身亡。事情发生后,国网河南偃师市供电公司积极于原告协调,并向原告支付现金3万元。另查明,李村镇政府将酒流沟水库以每年8000元租金租给洛阳市丽泰怡有限公司,自2001年元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共20年。本院认为,原告之子苗六明系触电合并溺水死亡,被告国网河南偃师市供电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应当承当无过错责任。被告洛阳市丽泰怡有限公司承租涉案水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之子苗六明已成年,已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具备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明知水库存在危险,依然涉险进入水库,未注意自己的安全,未采取防范措施,主观上属于放任危险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关于责任划分,本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国网河南偃师市供电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涉案水库已被洛阳市丽泰怡有限公司承担20%,被告李村镇政府对该水库没有所有权和管理权,在该事故中没有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关于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原告之子为农业户口,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即201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11696.74元计算20年为233934.8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即2016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45920元,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275520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两项合计为509454.8元,原告诉求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和当地的消费水平,酌定为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网河南偃师市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509454.8元的25%即97363.7元(已扣除支付给原告的3万元);二���被告洛阳市丽泰怡海狸养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509454.8元的25%即127363.7元;三、被告国网河南偃师市供电公司、洛阳市丽泰怡海狸养殖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88元,被告国网河南偃师市供电公司、洛阳市丽泰怡海狸养殖有限公司各承担2447元,剩余4894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姬志清人民陪审员  卢小伟人民陪审员  杨朵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