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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治平与李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平,李虎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127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平,男。被执行人李虎冬,男。本院执行的王治平与李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治平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17500万元及利息1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290元、申请执行费7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