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治平与李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平,李虎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127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平,男。被执行人李虎冬,男。本院执行的王治平与李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治平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17500万元及利息1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诉讼费290元、申请执行费7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