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7执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曹秀敏与程翠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秀敏,程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761号申请执行人曹秀敏,女,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程翠英,女,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曹秀敏与被执行人程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120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退休工资账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76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平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