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岳泉、陈怡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岳泉,陈怡君,陈善亮,廖金芳,广州市洲沣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91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岳泉,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陈怡君,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陈善亮,男,195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廖金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广州市洲沣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辉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岳泉。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岳泉、陈怡君、陈善亮、廖金芳、广州市洲沣亿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39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怡君、广州市洲沣亿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跃南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