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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泉港区四海针织品商行与福建省草船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港区四海针织品商行,福建省草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3518号原告:上海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卫永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政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大勇,男。被告:宗光琪,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上海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宗光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林庆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