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7101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晓强、田学贵、田志合、马云科公证债权文书欠款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晓强,田学贵,田志合,马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7101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05383-8,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晓强,男,回族,1984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21984********,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东工村。被执行人:田学贵,男,回族,1963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21963********,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东工村。被执行人:田志合,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21963********,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东工村。被执行人:马云科,女,回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21978********,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东工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晓强、田学贵、田志合、马云科公证债权文书欠款纠纷一案,经查询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立案标的额116974.33元,未结标的额116974.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海涛审 判 员 王焱波代理审判员 阿云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