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某、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执行人:姚某,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司机,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对(2010)泗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的(2010)泗民初字第2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7)鲁0831执恢14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雨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