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081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方华与辽宁雅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雅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81民初1864号原告:辽宁雅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艺,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宝勇,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华。原告辽宁雅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方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电话均未达到送达目的。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方华准确的送达地址,属于法律规定的“被告不明确”情形,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宁雅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预交50.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友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