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假日超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假日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137号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安县假日超市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德安县假日超市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德安县假日超市应支付申请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案款3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德安县假日超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熊本员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