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执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林煌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林煌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192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观风亭街6号恒力金融中心。负责人:李欣,行长。被执行人:林煌川,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惠安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煌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0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劳黄莹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信息;经福建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已于2017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2017年8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0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