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卫全民、卫回串、卫志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卫全民,卫回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被执行人:卫全民,男,55岁,汉族,万荣县光。被执行人:卫回串,女,51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卫志让,男,57岁,汉族,万荣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卫全民、卫回串、卫志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卫全民、卫回串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被告卫志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逾期,未能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卫全民长期在外,地址不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22执1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