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乐宝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乐宝娥,黄爱明,何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6628353-X。法定代表人曹长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乐宝娥,女,汉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崇仁县,被执行人黄爱明,男,汉族,1965年2月19日出生,住崇仁县,被执行人何晓明,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抚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与乐宝娥、黄爱明、何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处置抵押物时,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因被执行人将该抵押物下涉及的土地先行抵押给了其他银行,要求本��中止处置该抵押物。因该抵押物存在纠纷,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73.83万元本金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万元,未执行573.83万元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必松审判员 倪国华审判员 闵晓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大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