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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于国庆与黑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庆,黑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92号申请执行人:于国庆,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颐园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连举,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国庆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青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7]第2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国庆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1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执行回款17500元、案件执行费16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4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