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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7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邢某、闫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某,闫某,刘某1,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女,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无极县,委托代理人刘志江,石家庄市无极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女,193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无极县,委托代理人刘改良,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无极县,系原告闫某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女,198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无极县,现住无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女,1992年6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无极县,上诉人邢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刘某1、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0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庭审结束后,二审庭审开庭前,本案原审原告闫某已经死亡,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不能在作为原告主张权利,现将本案发回你院,不是你院审理原因,是因为本案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请你院依法中止审理,待各继承人表明态度后再决定,或终结本次诉讼,令各继承人另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0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邢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苑颖新审判员  孟志刚审判员  李荣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子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