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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汪瑞香与王小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瑞香,王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第17号申请执行人:汪瑞香。被执行人:王小锋。申请人汪瑞香与被执行人王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鄂1127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王小锋清偿申请人汪瑞香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汪瑞香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小锋偿还借款本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锋无有效的存款记录,无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其位于黄梅县黄梅镇的房屋另案查封,且该房屋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评估价为:1066583元)。申请人汪瑞香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7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王小锋尚应支付申请人汪瑞香借款本金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梅学超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