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彭飞、耿晓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川川,彭飞,耿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吴川川,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振兴街北湖路南。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005203632。被执行人彭飞,男,1984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宋岗乡许庄村委张营西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409020694。被执行人耿晓,女,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古吕镇和平街老城北街四组61-3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51104084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川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飞、耿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飞、耿晓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川川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彭飞、耿晓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川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审判员 王昆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栋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