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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大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朔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大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朔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2090号原告:六安市大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9848415W。法定代表人:晋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鲍炳辉,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明惠,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朔,男,汉族,1974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六安市大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诉被告王朔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炳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朔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皖N×××××车辆挂靠经营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将其购买的皖N×××××(发动机号:07447842,车架号:259610)轻型普通罐式货车挂靠于原告名下,双方于2010年3月31日签订《车辆挂户协议书》,协议履行期限至2013年3月30日。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也未按原协议办理车辆保险和年审等手续,存在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其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秩序,望判如所请。被告王朔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大地公司与被告王朔签订的《车辆挂户协议书》已于2013年3月30日履行届满。此后,双方既未续签合同,又未实际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现原告诉请与被告解除车辆挂户关系,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六安市大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朔关于车号牌为皖N×××××中型罐式货车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继红代理审判员  陈智杰人民陪审员  马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允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