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农某与欧阳文钊、陈健才、欧阳柱洪、杨国新刑事附带民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某,欧阳文钊,陈健才,杨国新,欧阳柱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77号申请执行人农某,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平南县。被执行人欧阳文钊,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被执行人陈健才,男,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被执行人杨国新,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被告人欧阳柱洪,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农某与欧阳文钊、陈健才、欧阳柱洪、杨国新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及市场监督监督局后,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调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举行听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