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唐书明与余纯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书明,余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3016号申请执行人唐书明,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余纯波,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关于唐书明申请执行余纯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6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余纯波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唐书明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余纯波的银行及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书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金额55022元,未能执行兑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书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余纯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5执3016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列彬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