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3299张巧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乾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月,谷乾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299号申请执行人张巧月,女,汉族,1964年4月1日生。被执行人谷乾坤,男,汉族,1988年2月4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张巧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乾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谷乾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谷乾坤银行存款23422.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审判员 毛建审判员 周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