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戚军伟与新蔡县南湖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军伟,新蔡县南湖街道办事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302号原告:戚军伟,男,1973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新蔡县南湖街道办事处。所住新蔡县南湖街道办事处张庄村委王庄北。原告戚军伟与被告新蔡县南湖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戚军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名法院依法判决令被告赔偿原告所投资安装的有限电视、移动光纤、电信光纤主线及配套设施等损失5520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为发展我县的农村移动宽带互联网业务,新蔡县移动公司于2014年9月委托郑州中拓信息有限公司对新蔡县境内的移动宽带互联网业务负责宣传、发展、安装、维护,障碍维修等业务。同年9月18日郑州中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又与原告签订小区宽带代理合同,将新蔡县××××乡境内的移动宽带互联网业务分包给了原告。原告全部个人投资于2016年完成了河坞乡境内的该项业务,并经新蔡县移动公司和郑州中拓公司验收合格。新蔡县电信公司于2015年授权原告在新蔡县××××乡境内开展电信宽带安装业务,新蔡县有限公司电视台与原告在2015年10月30日签订邮箱数字电视租赁协议书,也同样将其设备的建设及维修工作分包给了原告,原告均在2016年全部个人投资完成并验收合格。原告投资上诉设备、其中在河坞乡瓦屋村委、后张庄村委(现该两个村委已属新蔡县南湖街道办事处管辖)部分村委的上诉三大类的设备、设施因南湖街道办城镇建设被被告组织的施工队再2017年3至4月全部毁掉。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相识赔偿事宜,被告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时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明,本案诉称的被告尚未成立,只是在筹备成立中。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戚军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树亮人民陪审员 马光生人民陪审员 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思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