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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清市开门红闽剧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清市开门红闽剧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福清市。法定代表人翁焰春。被执行人福清市开门红闽剧团,住所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商建新。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福清市开门红闽剧团劳动保障监察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闽018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清市开门红闽剧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清市开门红闽剧团履行融人社监处【2016】05号《福清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支付郑弟弟工资2313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清市开门红闽剧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清市开门红闽剧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福清市开门红闽剧团与本院(2017)闽0181执1182号劳动保障监察一案的被执行人福清市开门红闽剧团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18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繁金执行员  曾起贵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正坤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