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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州市物资木材有限公司与孙银芳、牛梓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物资木材有限公司,孙银芳,牛梓浩,牛靖媛,牛靖然,牛言贵,孙全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060号原告:林州市物资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街道太行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向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庆,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银芳,女,汉族,1973年6月25日生,住林州市振林区。被告:牛梓浩,男,汉族,2001年1月3日出生,住林州市振林区。法定代理人:孙银芳,女,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林州市振林区龙山中路**号院*******号。被告:牛靖媛,女,汉族,1996年6月24日出生,住林州市振林区。被告:牛靖然,女,汉族,2001年1月3日出生,住林州市振林区。法定代理人:孙银芳,女,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林州市振林区龙山中路**号院*******号。被告:牛言贵,男,汉族,1944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第三人:孙全付,男,汉族,1951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林州市物资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银芳、牛梓浩、牛靖媛、牛靖然、牛言贵及第三人孙全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受理。原告林州市物资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物资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物资木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林州市物资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林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