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执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671孙树亮与马选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亮,马选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671号申请执行人孙树亮,男,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马选号,男,汉族,住盱眙县。申请人孙树亮与被执行人马选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苏0830民初2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马选号于2016年7月20日前赔偿原告孙树亮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6000元。如果被告马选号未能按期足额承担赔偿义务,原告孙树亮可就8000元的总标的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马选号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孙树亮于2016年09月0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9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限期履行,该司法邮件于2016年9月11日已被本人签收。2、因被执行人马选号未实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选号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于2016年9月2日通过省高院系统对被执行人马选号的银行存款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选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2月2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选号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选号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3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对马选号的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4月15日再次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马选号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马选号名下拥有唯一一套房产,且该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案件标的小不宜处置房产,其他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选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7年6月4日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马选号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了解,据被执行人马选号的邻居陈述,马选号常年不在家,家里以前只有老太婆带着两个小孩,现在也好长时间没见到人了。5、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8025.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除房产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案件标的小不宜处置房产,其他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选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25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晶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