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明霞与赖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霞,赖华荣,彭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霞,女,195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赖华荣,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彭莉,女,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霞与被执行人赖华荣、彭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章民三初字第45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赖华荣、彭莉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明霞,申请执行人李明霞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赖华荣、彭莉应履行的人民币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章民三初字第4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振明审 判 员 何建明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