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执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芦勃与代云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勃,代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芦勃,男,1966年4月6日出生,工人,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代云军,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工人,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7)黑1025民初11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代云军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至法院账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7)黑1025民初1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张守业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