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房粉霞与房兴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粉霞,房兴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84号申请执行人房粉霞,男。被执行人房兴买,男。申请执行人房粉霞与被执行人房兴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28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房粉霞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650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元、申请执行费44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8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