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房粉霞与房兴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粉霞,房兴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84号申请执行人房粉霞,男。被执行人房兴买,男。申请执行人房粉霞与被执行人房兴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28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房粉霞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650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元、申请执行费44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8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