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龙森印务中心与王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龙森印务中心,王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森印务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街120号。法定代表人:杨嘉兴,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犇,男,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森印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房屋租金29000元、从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光芒街房屋迁出,案件受理费502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