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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晓华、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华,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朱晓华,女,汉族,1985年7月24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晓华与被执行人青岛中瑞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晓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6】第67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忠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