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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国青与被执行人侯德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国青,侯德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8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雷国青,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执行人:侯德慢,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申请执行人雷国青与被执行人侯德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高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丁永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洁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