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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行赔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美国贝尔诉运城市城投公司、运城市财政局行政赔偿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国贝尔高林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运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运城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行赔初4号原告美国贝尔高林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贝尔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负责人李建华,男,代表处首席代表。被告运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辉,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运城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法定代表人谭志民,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敏英,女,该局法规税政科干部。原告贝尔公司诉被告城投公司、财政局行政行政征用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贝尔公司诉称,2013年10月,贝尔公司参加了“晋陕豫黄河金三角”中央商务区和中央娱乐区城市设计方案竞赛编制单位国际征集政府行政采购投标,经专家评审贝尔公司的方案成果合格有效,城投公司征收了贝尔公司的设计成果,不付设计费,涉嫌违法。请求:1、判定“晋陕豫黄河金三角”中央商务区和中央娱乐区城市设计方案竞赛编制单位国际征集涉嫌违法,政府采购投标无效。2、退回原告“晋陕豫黄河金三角”中央商务区和中央娱乐区城市设计方案竞赛编制单位国际征集投标设计成果,保护设计技术秘密。3、判定贝尔公司规划设计成果设计费用按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关于发展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划收费标准计算。4、赔偿贝尔公司损失2256万元人民币,申请行政赔偿1156万元人民币,城投公司、财政局承担全部费用。经审理查明,贝尔公司就同一事实及诉讼请求在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2017年7月17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10行初67号行政裁定,对贝尔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本院认为,贝尔公司提起的起诉系重复起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美国贝尔高林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 力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胡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