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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军平与王乐乐、渭南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平,王乐乐,渭南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平,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女,居民。被执行人王乐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渭南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岩,经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乐乐、渭南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军平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821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乐乐、渭南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乐乐、渭南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王乐乐处执行回案款30800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李军平,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李军平与被执行人王乐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乐乐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军平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来自